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见义勇为事业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募捐信息、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制度信息以及其它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二章 基本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
(一)本基金会章程;
(二)理事、监事信息;
(三)本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设立时间、业务范围;
主要捐赠人、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四)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五)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六)按年度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七)本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募捐信息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线下募捐活动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
第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线上(互联网)募捐活动时,应与具备互联网筹款资格的平台合作开展。本基金会应将募捐方案依法备案,同时在本基金会的官网、官微等媒体上公布募捐方案,履行募捐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时,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四章 慈善项目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拟开展的项目自该项目立项后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本基金会官网公开慈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受益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某一项慈善项目进行公开募捐的,同时公开该慈善项目信息和公开募捐活动名称。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本基金会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
第五章 资产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发生《章程》或者财务审批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金往来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本基金会官网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六章 关联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三)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公开关联信息应包括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七章 其它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后30日内公开。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上述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由本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八章 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项目信息、募捐信息、活动信息等信息,由本基金会自信息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归档收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信息归档收集前的采集、整理、编辑由信息直接负责人按照本基金会的统一要求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拟公开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对信息归档收集前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办公室对归档收集后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成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自信息归档收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本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本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办公室及时完成公布。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更正、更新、撤换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确保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及时、完整、一致。
第九章 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权决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因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处罚情况及直接负责人过错程度,依照本基金会相关制度予以惩戒。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经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9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