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切实加强见义勇为长效服务机制建设,全面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措施,营造一个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的道德环境,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国标)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抚恤对象
第二条 伤残人员应当是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致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条 伤残人员必须是获得无锡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章 伤残等级的鉴定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五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国标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费用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
第六条 各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对本地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伤残认定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无锡市见义勇为伤残人员鉴定委托书》。
第七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填写《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二),按表格上的要求携带必备材料到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窗口办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抚恤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本人申请。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凭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和相应的荣誉证书,到所在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申请并填写《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审批表》,提交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
第五章 抚恤标准
第九条 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给予下列相应的抚恤标准
伤残等级 |
抚恤标准(元/年) |
一级 |
18000 |
二级 |
16200 |
三级 |
14400 |
四级 |
12600 |
五级 |
10800 |
六级 |
9000 |
七级 |
7200 |
八级 |
5400 |
九级 |
3600 |
十级 |
1800 |
第六章 抚恤金发放
第十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抚恤补助实行分级管理,一至六级的伤残人员抚恤金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抚恤金由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承担(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确有困难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见义勇为组织依据伤残等级和抚恤标准,以月核算,在指定银行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开设个人账户,每年将抚恤金汇入该账户。抚恤金的发放,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通过当月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因同一事由已经享受伤残(工伤)抚恤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比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抚恤标准每年减半执行。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治安(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的,终止抚恤。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失踪一年以上的暂停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