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困难家庭救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关键字:无锡市,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困难,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9/21 浏览量:63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切实保障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不因见义勇为而使家庭致困,确保其家庭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济补助的对象
第二条
救济补助的对象必须是在见义勇为中牺牲的人员和在见义勇为中受伤致残并经地市级民政或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人员。
第三条 救济补助对象必须是生活相对困难的家庭,具体标准根据市社会保障和人均收入指数,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核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是指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法定赡养义务的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不包括超计划生育的子女。
第三章 救济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对符合救济补助条件的家庭每年按5000元—50000元,分十个等级(每个级差5000元)予以经济补助,对特困家庭的救济补助,由市基金会专门研究决定。
第四章 救济补助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牺牲和六级以上伤残人员的救济补助由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见义勇为工作站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开展调查,填报《无锡市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并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初步确定经济补助等级,填报《无锡市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救济补助审批表》,同时将家庭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适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的办公会议,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困难家庭救济补助等级进行集中审议或个案审议确定。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救济补助等级的调查确定工作每三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五章 救济补助金的发放
第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六级以上人员困难家庭的救济补助金由市基金会承担发放,其余人员及其家庭的救济补助金由所属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承担发放(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确有困难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补助)。
第十条 救济补助金以慰问金的形式,每年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补助金由其配偶、子女及法定赡养义务的老人共享: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四)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子女的,各发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补助金,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治安(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的,终止补助。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失踪一年以上的暂停发放。
第六章 其他救济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在对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开展救济保障工作中,要重点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五级伤残以上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重点关注烈士、牺牲人员和见义勇为失独家庭的生活,定期上门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定期组织符合健康条件的伤残人员外出疗养;江阴、宜兴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伤残人员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
各级见义勇为组织应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尽力帮助见义勇为人员解决创业、就业困难,多渠道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