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服务的长效机制,确保《无锡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办法》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委托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全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全市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鉴定的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由本人或近亲属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各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见义勇为明确的受伤部位进行鉴定。见义勇为人员病情不能确认的不作鉴定。
第五条 鉴定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人不能申请复核鉴定或向其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鉴定一年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可进行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委托、鉴定程序同初次鉴定。鉴定费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鉴定过程中进行的必要医疗检查费用由市见义勇基金会酌情承担。
第六条
鉴定结论一式三份,分别由鉴定机构留存一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或近亲属一份。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已经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见义勇为伤残鉴定使用,不在重新作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作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结论只作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