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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关于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键字:关于,印发,《,各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4 浏览量:720

各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各市(县)区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分)局、团委,无锡经开区党群部:

为进一步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团市委联合制定《无锡市关于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公安局    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

                               2023723

无锡市关于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无锡市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见义勇为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见义勇为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及时举报或制止本市行政区域内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对遇险遇困未成年人积极实施救援等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人员,以及被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公安机关查实的,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及时举报或制止绑架、虐待、拐骗、拐卖、遗弃、伤害、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及时举报或制止胁迫、教唆、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及时发现控制可能袭击中小学、幼儿园,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分子,积极协助预防或制止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及时发现并劝阻、制止未成年人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转账汇款,成功阻止未成年人被骗的;

(五)及时举报或制止旅馆等住宿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

(六)及时举报或制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违规接待或招用未成年人的;

(七)发现并举报社交网站、网络游戏、网络发布视频及文字、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含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八)及时举报或制止生产、销售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伪劣产品、假药、有毒有害食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

(九)及时举报或制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十)对因落水、坠楼等意外遇险遇困或自伤、轻生的未成年人积极实施救援、及时干预有效避免或减轻危害的;

(十一)其他及时举报或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干预避免侵害发生,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案件的。

第四条  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根据《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予以褒扬奖励;尚未达到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但有一定见义勇为表现的,视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到1500元。

第五条  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实行一事一奖与集中奖励相结合,奖金由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中发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或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接报有关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线索的,应及时向事发地派出所举荐确认,或向见义勇为工作站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作出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

第八条  经调查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由事发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提出奖励申请,报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事迹突出的,同时报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市、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同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奖励。

第九条  未达到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但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事发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报请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

第十条  市公安局交通治安、水上、机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由相关分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时,应当提供相关报警(举报)记录、调查材料及对加害人的处理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实施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不得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以及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杜绝打击报复隐患。

第十三条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文明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畅通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绿色通道,加强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政策宣传,推动见义勇为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文明办、共青团组织要加强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典型事迹宣传,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加入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行列,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事迹突出的人员,各级文明办、共青团组织、见义勇为基金会要纳入评先评优范围,积极推荐参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接报、办理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时要注重发现、挖掘见义勇为线索,高效、规范做好调查确认工作,积极协同见义勇为组织做好奖励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要彰显社会组织担当,加大奖励力度,强化激励导向,充分激发人民群众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保护未成年人奖励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护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对掌握的举报或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等见义勇为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见义勇为确认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若有意见不统一的或未尽事宜,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与会签单位会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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